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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10 11:19)    点击:85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费、陪护费等的计算应当以法定工作日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而不能以365天为基数对“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否则,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04年11月20日,高XX因腹部疼痛到四川省双流县某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某卫生院)诊治,诊断为:右肾多发结石,左输尿管中段结石,双肾重度积水。次日,为高XX做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因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切除右肾(左肾已无功能),导致术后16小时高XX无尿,经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XX属三级伤残(后补充更正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每年血液透析所需医疗费约6万元。2005年4月27日,经成都医学会鉴定,其结论为:某卫生院在高XX术前存在双侧肾损害以及临床检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行右肾切除术,导致高XX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后果,某卫生院应负主要责任;本次事故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时提出对高XX的医疗护理建议:继续血液透析或者肾移植治疗。

  随后,高晓惠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1万余元。诉讼中高XX坚持继续血液透析治疗,不愿意进行肾移植手术治疗。

  裁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XX存在双侧肾损害疾病承担30%的次要责任。除续医费外,赔偿金额共计259979.57元,其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3609元(90天×14638元/ 年÷365天)、陪护费3609元(90天×14638元/年÷365天)。续医费每年60000元,按同样比例承担责任。遂判决:某卫生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35985.69元(已扣除支付的146000元);从2006年起每年6月上旬之内,某卫生院向高XX支付下一年度(每年6月10日至第二年6 月10日为一个支付年度)的续医费42000元,2005年度的续医费42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XX支付。

  高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某卫生院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误工费和陪护费;判令某卫生院按人均寿命70岁的剩余年限计算并一次性支付高晓惠的续医费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成都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4638元除以365天计算“误工费”和“陪护费”,缺乏法律依据。高晓惠主张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误工费和陪护费的理由充分。鉴于高XX完全丧失肾功能,必须依赖长期血液透析治疗才能维持生命,原审判决由某卫生院按年度支付续医费用,没有限定年限,有利于保障高XX的生命权利。高XX要求按人均寿命70岁的剩余年限计算一次性支付续医费,不利于保障其自身权益。据此于 2005年12月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高晓惠主张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误工费和陪护费的上诉请求,驳回了高XX要求按人均寿命70岁的剩余年限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续医费用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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